近日,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》,规范内地(祖国大陆)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、教学、生活管理和服务。
在招生方面,《规定》明确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,根据自身办学条件,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;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的,高校可按要求招收为预科生,学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转为本科生;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、交换生和旁听生。
在具体培养方式上,《规定》要求各高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,与内地(祖国大陆)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;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、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;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;同时,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1999年发布的《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》。(中国教育报 记者 董鲁皖龙)